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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XX,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19日,工程承包人,住宝鸡市金台区斗中XX。

委托代理人王涛,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简称西X一处),住所地金台区XX。

负责人黄XX,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韩XX,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西X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XX。

法定代表人史XX,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唐XX为与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XX的委托代理人王涛,上诉人西X一处的委托代理人韩XX,被上诉人西X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0元,给上诉人唐XX退回20100元,给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退回20100元。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程晓梅

审判员  付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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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02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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