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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马X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25日,现住青川县。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马X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X

书记员  陶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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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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