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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雍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9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文剑,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雍XX,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雍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王开芬

书记员  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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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青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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