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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表人王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XX,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80年11月29日生。

被告李XX,男,1976年4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嫌及刑事犯罪,故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XX、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国荣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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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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