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表人王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XX,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洋,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80年11月29日生。
被告李XX,男,1976年4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XX、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嫌及刑事犯罪,故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XX、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郭国荣
审 判 员 刘笑月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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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标 的:5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