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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XX、张XX等与许XX、许XX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储XX,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张XX,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杨XX,女,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工人。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经商。

被告:许XX,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XX、张XX、杨XX诉被告许XX、许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XX、张X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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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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