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储XX,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张XX,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工人。
原告:杨XX,女,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工人。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经商。
被告:许XX,男,1962年9月3日生,汉族,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XX、张XX、杨XX诉被告许XX、许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XX、张X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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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