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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与肖X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任XX,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代理人:房XX,广东XX律师。

被告:肖X,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XX诉被告肖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XX负担。

审判员  董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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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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