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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浠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黄X,湖北XX律师,执

业证号:142XXXX10353607。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何XX,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何XX,湖北XX律师,执业证号:142XXXX10361418。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审 判 长  李登宇

审 判 员  程呈友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书 记 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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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浠水县人民法院

标      的:3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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