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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向前与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储向前,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X。

被告:XX公司(N合肥20)。

委托代理人:郭XX。

委托代理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向前诉被告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向前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向前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向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储向前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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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83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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