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储向前,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X。
被告:XX公司(N合肥20)。
委托代理人:郭XX。
委托代理人:张X。
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向前诉被告XX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向前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储向前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储向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储向前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李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标 的:83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