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崔XX诉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珲春市人民法院

原告:崔XX,女,户籍所在地: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吉林XX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男,住珲春市。

原告崔XX与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的委托代理人孙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11月29日在珲春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金XX。因双方感情不和,我于2013年向珲春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同年11月18日,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金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86年11月29日,原告崔XX与被告金XX在珲春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金XX(已成年,独立生活)。2013年8月26日,原告崔XX以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3)珲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崔XX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年内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请求。原告表现出与被告离婚的决心,原、被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共同生活,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崔XX与被告金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费用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全 杰

人民陪审员  杨士俊

人民陪审员  金XX

书 记 员  李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珲春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