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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重庆XX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汉族,1958年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毫,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建新东路251号2单XX1-17,组织机构代码673XXXX7548-0。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XX,女,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昭锦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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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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