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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XX公司与陈X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三环XX内。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和,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朱XX,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文华,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江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陈X和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X和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经上诉人阳江市XX公司同意,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对于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因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陈X和负担一审的案件受理费,阳江市XX公司负担二审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陈X和撤回起诉;

二、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973元,减半收取4986.5元,由陈X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73元,减半收取4986.5元,由阳江市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龙XX

审 判 员  何XX

代理审判员  莫XX

书 记 员  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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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9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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