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县。
委托代理人常XX,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婧婧,河北XX。
被告史某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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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