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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XX诉被告韦XX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韦XX,男,1993年2月26日生,壮族。

委托代理人徐XX,X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XXX实习律师。

被告韦XX(曾用名韦XX),男,1993年8月24日生,柳江县人,壮族,无业,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

原告韦XX诉被告韦XX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被告韦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30日14时许,原、被告因个人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开发区祥和XX后门发生争执过程中,原告被被告用尖刀捅伤后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本次损伤所受的伤残程度分别评定:心脏修补术后为九级残疾;左腕关节活动障碍为九级残疾。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6236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意见,但现在没有钱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于覃XX有感情纠葛,双方间因此产生矛盾。2013年6月30日14时许,原、被告因个人感情问题,在柳江县拉堡镇基隆综合开发区祥和XX后门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用尖刀捅原告成重伤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9日,被告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江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柳州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27天至2013年7月27日出院。入(出)院诊断为:1、左桡神经不完全损伤;2、全身多处刀伤术后。住院期间,原告由一人陪护27天,被告的亲属代为支付医药费共计52987.72元。出院医嘱:全体壹月(30天),加强营养治疗……。自7月30日至10月9日,原告继续到柳州市工人医院门诊治疗20天次,支付34单门诊收费,发生医药费共计18219.26元,另按医嘱休息七周(49天)。2013年10月14日,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本次损伤所受的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心脏修补术后为九级残疾;左腕关节活动障碍为九级残疾。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另查明,原告自2013年1月至6月在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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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要求参照2013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核算相关损失无异议,并同意按原告的要求赔偿下列损失:

1、医疗费,按门诊收费收据赔偿共计18219.26元;

2、伤残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21243元的28%(20%+8%)赔偿20年,即为:21243元/年×20年×28%=118960.8元;

3、误工费,原告实际误工106天,每天赔偿100元,共计10600元;

4、护理费,住院治疗27天,每天赔偿100元,共计27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7天,每天赔偿40元,共计1080元;

6、伤残鉴定费700元、营养费5000元。

被告愿意赔偿的以上1-6项损失合计157260.06元,因目前困难,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不能正确处理与原告的矛盾,用尖刀捅原告成重伤,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致残,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愿意按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157260.06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韦XX赔偿原告韦XX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157260.06元。

本案受理费35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韦XX承担56元,被告韦XX承担1718元并连同本案债务支付给原告韦XX。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韦XX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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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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