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石首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欧XX,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XX诉被告欧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XX于2015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欧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曾XX
书记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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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荆州市石首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