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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修娴与邵传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房修娴,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传海,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邵荣美,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修娴与被告邵传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房修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房修娴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

书 记 员  李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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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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