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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XX与王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XX。

委托代理人杜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27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闫XX

审 判 员  史XX

代理审判员  韩 飞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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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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