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董X,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兑XX。
委托代理人刘佳,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国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董X、被告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5月10日婚生两子张XX、张XX。双方恋爱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以致夫妻感情逐渐不睦,虽经双方多次沟通仍无好转,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后被告于2013年6月5日离家未归,双方分居至今。现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X、张X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兑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2005年认识,经过三年恋爱结婚,恋爱时间较长,彼此交往较深,生了双胞胎,婚后生活感情比较好,因为孩子的出生可能因为经济或者对孩子教育方式有分歧发生过争吵,都属于夫妻间正常争吵,孩子现在快上幼儿园了,双方老人不会太干涉了,双方也都独立了,就可以进行正常生活了。已经结婚6年了,且孩子这么小,不能让孩子没有爸爸或妈妈,希望法庭给双方一个挽救家庭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5月10日婚生长子张XX、次子张XX。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XX、张X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获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前感情较好。虽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念以往的夫妻情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建美好家园。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国欣
书 记 员 杨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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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