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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XX公司、康文XX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合肥XX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XX,组织机构代码395XXXX9770-4。

法定代表人:丁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文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XX公司与被申请人康文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合肥XX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XX公司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合肥XX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合肥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XX

审 判 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

书 记 员    朱XX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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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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