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王X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X为,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王X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9元(减半收取1239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99.50元,由峨眉山蓝光文化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徽静

书 记 员  张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标      的:2479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