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原告老河口XX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老河口市XX。
负责人郑XX,系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XX,湖北XX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州XX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金华XX。
法定代表人刘XX,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XX,系公司经理。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正勤,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XX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襄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河口XX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建军
审 判 员 李有孚
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
书 记 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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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标 的:387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