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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XX与被告怀化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XX,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被告怀化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XX与被告怀化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原告苏XX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280元,由原告苏XX承担。

审 判 长  陈发林

人民陪审员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

代理书记员  曾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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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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