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苏XX,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被告怀化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XX与被告怀化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原告苏XX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280元,由原告苏XX承担。
审 判 长 陈发林
人民陪审员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
代理书记员 曾 群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