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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

辩护人王建功,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王建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在缓刑考验期期满后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南阜村高树队北XXXXX-XXX号XXX室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执业活动。2014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刘X在上述诊所内为患者余某某、石某某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刘X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某、石某某、杨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刘X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刘X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X

书  记  员

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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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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