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廖XX,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肖XX,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代理人安歆,XX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肖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7元,依法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 苏X
书记员 黄X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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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建阳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