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XX,XX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歆,XX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第三人俞XX,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XXXX公司不服被告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XX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XX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彬
审 判 员 范泽寿
人民陪审员 黄志红
书 记 员 吴XX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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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