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阳春XX。
法定代表人肖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XX,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反诉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特别授权代理,系陈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陈XX返还原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陈X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陈XX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XX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陈XX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湖北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先金
代理审判员 王凤雨
人民陪审员 王春江
书 记 员 杨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
标 的:4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