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XX,男,汉族,1976年X月X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黄XX,女,汉族,1980年X月X日出生,住揭阳XX。
委托代理人:蔡佳盛,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荣明
代理审判员 林民扬
人民陪审员 魏雪珠
书 记 员 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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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