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童X,男。
委托代理人:童XX,马X退休职工。(系原告父亲)
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X诉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童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蒋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