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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X与马鞍山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童X,男。

委托代理人:童XX,马X退休职工。(系原告父亲)

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X诉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童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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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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