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原告黄XX,男,甘肃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鹏儒,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黄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XX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因被告王XX下落不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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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