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事故

黄XX与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8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原告黄XX,男,甘肃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鹏儒,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黄XX、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黄XX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因被告王XX下落不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曹XX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