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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盘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刘某,男,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菲。辽宁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俞子东

书记员  张佳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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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盘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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