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刘某,男,住址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代理人:赵菲。辽宁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俞子东
书记员 张佳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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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盘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