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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XX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意鑫蔬菜专业合作社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眉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西勇、袁XX,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意鑫蔬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熊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眉山XX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市东坡区意鑫蔬菜专业合作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600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平

执行员 刘灵石

执行员 杨XX

书记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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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标      的:386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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