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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与马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凤娟,吉林宏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宋XX诉被告马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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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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