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代理人王凤娟,吉林宏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女,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宋XX诉被告马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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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