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建,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XX,男,1955年6月6日出生。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李XX申请执行姚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XX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至今未采取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XX称,其申请执行姚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立案后至今未采取执行措施。现申请提级执行。
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受理的李XX申请执行姚X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该院调查,姚XX名下无车辆及房产登记,其银行存款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可以执行而主观不作为的情形。故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申请人李XX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XX提出的提级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奕良
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
代理审判员 姜XX
书 记 员 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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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5/05/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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