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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广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上海东XX。

法定代表人: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产业转移工业园新省道246线北XX。

法定代表人:曾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广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1元,合计754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戚XX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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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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