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男,生于1979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何利,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淳X,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XX。
负责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男,汉族,该中心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诉被告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胡X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
代理审判员 邓旺
书 记 员 黄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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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安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