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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宜宾县柏溪镇水利站、瞿XX、童X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南溪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彭朝兵,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水利站。住所地:宜宾县XX。

法定代表人:宋X。

委托代理人:钟XX。

委托代理人:范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瞿XX。

委托代理人:彭X,四川XX律师。

原审被告:童X斌。

上诉人陈XX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荷

代理审判员 龙XX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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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南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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