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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68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凤,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重庆奥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某,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弋柯

书 记 员  杨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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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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