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詹XX与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詹XX,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郭伟雄,男,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XX,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45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原告詹XX诉被告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XX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詹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伟雄与被告宁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不久,双方自愿到陆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4月2日生育男孩宁X甲。2011年11月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至今。被告长期在外地奔波,原告也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基本没有联系,没有共同生活。孩子宁X甲一直由原告抚养,或把生活费给被告的母亲姚XX由其照看,被告一直没有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原、被告无婚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至此,原、被告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2年多,没有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现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宁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

被告宁XX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不争不吵,被告外出打工也经常回家看望原告及孩子,夫妻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被告一直关心照顾孩子宁X甲,也尽到了抚养义务,外出打工时就由被告母亲照顾,如果原告要离婚的,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孩子,被告愿意负担全部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2月24日双方自愿到陆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取得了J450922-2011-002275号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于2011年4月2日生育男孩宁X甲,现孩子在被告家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缺乏沟通,造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6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1页,复印件),2、被告户籍证明(1份1页,复印件),3、结婚证(1份1页,复印件),4、宁X甲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1页),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2页,复印件)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2份5页,复印件),欲证明其在广东省工作有稳定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被告有异议,认为真实性不清楚,本院结合案情分析,可作为本案参考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到法定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取得了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前相识恋爱1年时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结婚至今3年多时间,并已生育有1个男孩,应当建立了一定的的夫妻感情,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共建幸福和睦的家庭。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又缺乏沟通,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对于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应积极妥善处理,加强沟通,互相包容,相互理解和尊重,互相关心和爱护,也许矛盾会缓解,夫妻关系会改善。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珍惜。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仍有信心与原告和好,综上所述,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充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因而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詹XX与被告宁XX离婚。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405XXXX2000407,开户行:中国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缴、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韦XX

书记员  林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