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XX,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赵浩,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丽,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徐萍,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XX与被告李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XX负担。
审判员 龚XX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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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