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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诉肖X、庞作权合伙协议纠纷 民事 裁定书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梁XX,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X,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肖X,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斌,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作权,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肖X、庞作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 判 长  徐 红

代理审判员  徐婷婷

人民陪审员  严 梅

书 记 员  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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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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