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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吴XX、吴XX、吴XX、吴XX、李X、贺XX、黄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地址:成都高新XX。

负责人朱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斌,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出生于1975年2月9日,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曾用名吴XX、吴XX),女,出生于2005年3月1日,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

法定代理人吴XX,与吴XX系父女关系。

委托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曾用名吴XX),男,出生于2006年1月27日,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

法定代理人吴XX,与吴XX系父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曾用名娜本),女,出生于1956年1月14日,佤族,西盟佤族自治县人,住河南省逐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绪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XX,男,出生于1983年4月2日,汉族,威远县人,驾驶员,住威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男,出生于1979年1月11日,汉族,威远县人,住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四川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英大财保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斌、被上诉人吴XX及吴XX、吴XX、吴XX、李X的委托代理人张绪林、被上诉人贺XX、黄X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周XX

审判员  郑 洪

审判员  夏XX

书记员  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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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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