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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与宜昌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XX。

负责人王XX,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宜昌XX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宜昌开发区缤纷银座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  王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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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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