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本诉被告):李XX,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生,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XX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窦XX,男,194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XX、王晓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李XX诉窦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李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姚XX
书 记 员 明见锋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太和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