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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和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本诉被告):李XX,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生,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平,安徽XX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窦XX,男,194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XX、王晓妹,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李XX诉窦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李XX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姚XX

书 记 员  明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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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太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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