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杨XX、杨XX等与安徽XX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工人。

原告:杨XX,居民。

原告:周XX,驾驶员。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XX。

法定代表人:薛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杨XX、周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杨XX、周X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杨XX、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杨XX、杨XX、周XX负担。

审 判 员  龙云宏

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