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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诉李XX、张XX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绵竹市人民法院

原告杜XX,43岁。

委托代理人荣加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51岁。

被告张X,48岁。

上列原、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XX撤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 何XX

书记员 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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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绵竹市人民法院

标      的:2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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