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吴X,女,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诉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撤回对被告胡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吴X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书 记 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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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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