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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万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国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XX,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毅,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XX,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诉被告万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丁XX

书记员  汪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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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宁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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