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XX。
法定代表人褚X。
委托代理人曾邵华,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571号宏建大厦5078房。
法定代表人易X。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长沙市XX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XX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伍XX
审判员 周XX
审判员 谢XX
书记员 袁 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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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