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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82年4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卞晓飞,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女,1983年2月10日生。

原告王XX与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卞晓飞、被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双方于200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9日生一子王XX甲。双方婚前恋爱仓促,婚后被告性情大变,双方吵闹度日。双方无共同语言,沟通困难,生活质量持续下降,经济问题严重,被告有婚外情。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房产一套和共同存款8万元。

被告徐X辩称,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是一时冲动,现经过慎重考虑,认为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且孩子尚小,希望双方能冷静处理夫妻矛盾,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9日生一子王XX甲。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被告的工作问题以及互不信任等原因发生矛盾。原告王XX曾于2011年8月诉至铜山区法院要求离婚,同年10月撤诉,又于2012年10月再次诉至铜山区法院要求离婚,2013年4月经调解双方和好。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以答辩理由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铜山法院民事裁定书和调解笔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及信任问题等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两次起诉至铜山法院要求离婚,但经调解后分别撤诉和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以对原告仍有感情,愿冷静处理夫妻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和交流,彼此尊重和信任,双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是有和好可能的。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XX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徐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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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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