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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祁XX,女,1987年8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卞晓飞,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87年4月1日生。

原告祁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XX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卞晓飞、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通过徐州征婚网相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4日生一子张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暴力倾向,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张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家具、家电,价值4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对原告还有感情,自己的工资收入基本上都用于家庭开销,平时在家也照顾孩子。被告愿意今后与原告多沟通,好好相处,照顾好孩子。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0月通过徐州征婚网相识,同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7月24日生一子张XX。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影响。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己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积极改善夫妻现状,加强沟通,好好相处,不同意离婚。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遇事协商解决,在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祁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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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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