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X,男,生于1979年11月。
委托代理人刘海,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女,生于1981年8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X承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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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金塔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